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8-01 22:16:06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江南新区管委会,渝东开发区管委会,经开区财务局,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报经区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部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限额标准,具体价格由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配置数量上限或价格上限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向财政部门申请,事业单位使用其他资金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职能需要、资产存量和财力预算情况,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统筹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专用办公设备。配置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本标准未列设备,如涵盖了通用办公设备功能的,则相应核减对应办公设备的数量。

  单位每年编制内净增人员,按本标准相应增加资产配置,但配置数量总量已经超过上限的,在达到规定范围内之前,不得申请增加配置资产。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从成员单位中调剂解决,确需增配的,应当在本标准限定范围内购置。履职完成后,由牵头单位收回按规定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