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8-01 18:24:51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改造费用标准》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2〕1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办公用房装修改造费用标准,结合市本级实际,对《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金市财资〔2012〕2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部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市本级党的机关、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本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2〕110号)的有关规定,申报资产编制,并根据核定的资产编制和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金市财资〔2012〕294号)同时废止。